在人身權、健康權、生命權等糾紛的審判實踐中,經常發現當事人提供的醫院的病歷、診斷證明中自訴受傷原因與實際受傷不符的情況,當事人自訴受傷原因有些是不慎跌倒、有些是不慎從高處墜落,而其醫療費少則數千多則上萬,并且還有部分案件中的當事人不但受傷原因與實際不符,甚至連醫療費的結算票據也無法提供。
經調查了解,當事人虛假陳述受傷原因的主要目的是騙取國家基本醫療保險金。現今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備、覆蓋面較廣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該制度使公民在疾病或意外受傷時可以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其資金來源是個人繳費與政府補貼相結合,但該制度規定了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覆蓋范圍。而虛假陳述受傷原因的當事人則通過虛假陳述、病歷造假、先醫保理賠再訴訟追償等手段來繞過上述免賠規定。
有的當事人認為虛假陳述受傷原因是件小事,被揭穿時還振振有詞,騙國家的又不是騙你的,不要多管閑事!甚至有的代理律師還故意教唆當事人可以如此操作,有的醫生也對客觀傷情視而不見,出具虛假的診斷證明加以配合,但實際上,虛假陳述受傷原因騙取醫保并非小事,其法律后果也很嚴重。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醫療費的賠償請求需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來確定,若提供虛假的證據材料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此外,根據2014年4月2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現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7個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待遇的屬于刑事犯罪。
虛假陳述受傷原因騙取醫保并非小事,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該行為不僅是道德失范,也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原則,情節嚴重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在這里法官提醒,追討損害賠償本來是件合法的事情,但莫為些蠅頭小利鋌而走險!